哈工大郑州研究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研究院信息,促进依法治院,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信息公开是指研究院在开展学生培养、科研创新、人才引育、内部治理等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依照保密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研究院安全稳定。
第五条 信息公开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研究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研究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研究院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研究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研究院名称、地点,办院性质、宗旨、层次、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研究院章程以及研究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院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学生培养、人才引培、国际合作、科学普及和出版物等相关信息;
(四)研究院院属各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对研究院有积极影响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研究院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经上级部门或保密管理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研究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研究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按相关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研究院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一条 研究院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负责编制、公布《哈工大郑州研究院信息公开指南》(附件2)和《哈工大郑州研究院信息公开目录》(附件3),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类别及公开内容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院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研究院相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哈工大郑州研究院网站及院内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程序按照研究院信息发布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院在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进行维护。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意见信箱,通过信息公开意见信箱听取师生员工对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研究院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研究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研究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研究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研究院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组织、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研究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院领导担任,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为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审定研究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内容和年度报告,研究解决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在研究院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研究院信息公开网站;
(三)受理、协调、答复向研究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制定或修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编制研究院的信息公开目录;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研究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协调、督办院属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院院属各单位为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提供、审核并发布本部门业务范围内需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实际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对各类需要公开发布的事项,承办部门和个人担负真实性和保密审查的主体责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对责任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信息,公开时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